Thursday, January 17, 2008

「抄襲」的聯想

以《品三國》在內地走紅的「明星學者」易中天最近出版小說,卻傳出了抄襲疑雲,他寫於2003年的中篇作品《高高的樹上》,被網民指抄襲另一學者楊曾憲2002年在網路發表的諷刺小說《「高興學」興衰記略》,主要情節概念,甚至主角的名字身分都雷同。

這事情後來竟出現令人意外的發展,易中天本人沒有出來回應,反倒是楊曾憲卻召開了記者會,為事情辯護解釋:易與楊兩人實為多年好友,《高高的樹上》使用《「高興學」興衰記略》的元素,其實是獲得楊的同意授權,兩人並且簽了正式協議,易中天更付了一筆費用給對方,這是完全合法的使用,而並非惡意的剽竊。

但是很多網路的評論還是不肯接受這種解釋,認為易中天「用錢買創意」不當,有違小說強調獨創性的原則,甚至是污損了文學的尊嚴。

我覺得這樣的評論,有的過苛,有的則說不到重點。

首先,「用錢買創意」這回事,我看不出有甚麼問題。無數影視戲劇作品,都是用錢僱編劇寫故事,又或購買小說漫畫等的版權改編,而反過來用電影改編的小說也不算罕有。另一例:金庸和古龍兩位武俠大師,當年寫連載時曾因外遊、事忙或其他原因找過人代筆,這是眾所週知的事,也是「用錢買創意」的一種形式,至今並不見人們怎樣苛責兩人。

有的評論堅持,小說文學有其獨特的原則,就是強調獨創性,小說賣版權給人作其他的藝術形式改編可以接受,但小說賣給別人再改編複製成另一本小說,則是破壞了身為小說作家約定俗成的無形規條。

我個人身為寫小說的,認同信服這個觀點。但客觀來說,「小說改編小說」是否真是如此嚴重侵犯文學的行為?荷里活也常購買外語電影(如《無間道》)的版權改編本地版,「電影改編電影」,並不令人感覺有甚麼大問題。如果你視電影與小說為兩種地位平等的藝術形式,電影既然可以,小說又何以不可?

而且這引申下去,有的常見的流行小說出版與寫作行為都踏入了灰色地帶。例如,外國有的成名流行作家會跟新人合著小說,名為「合著」,其實大家都明白那新人是實際的寫手,借名作家的名氣來推書;另外有的受歡迎系列,因為原作者過世或不再寫那系列,出版社會再請寫手續寫(例如《James Bond》和《Godfather》都有這種形式的「新作」推出)。這些同樣是某形式的「改編」行為,也並未引起過多少爭議。

我的看法是:這次「抄襲」事件,當事人的確是有點問題。但問題既不在於「用錢」,也不在於是否「同形式改編」。

真正的問題是在於:這小說並未有像其他改編作品般,一開始就很明確地主動申明了「這是改編作」這個事實(假如真的像報導所說,要等網民和記者「揭發」後才出來澄清,更加有意欲蒙混過關的嫌疑)。

設想假如在出版時,早就注明獲得授權改編這事情,雖然不至於完全杜絕指責(這是不可能的,因為易中天實在太紅了),但至少理直氣壯得多:我早說明了是改編誰的,已經給讀者充分的資訊和選擇自由,不喜歡看改編作品的讀者,可以不讀不買,或者找「原版」來看。

這樣主動申報的話,我想或許這事件不會一開始就給定性作「抄襲」。

相關的新聞報導點這裡

3 comments:

Anonymous said...

易中天是肯定想胡混過去的,不過這種心情我也能理解,有時看到一些作品有好點子,但是又覺得發揮不夠盡情,我也會想「讓我來寫的話,這裡xxx,那裡xxx」,不過他真的花錢去實行了也真好笑,也有可能他其實只是抄,被揭發了就用錢補救!(其實我覺得這可能性最大)

這件讓我想起《情書》,我記得看過一篇岩井俊二的訪問(我不肯定自己真的記得是幻想出來),岩石說本來是想要改編《挪威的森林》,但是想買版權時又碰上村上春樹跑到中國去,連絡不上,他等不及版權,於是便想只要小說核心,改動情節,再變成一個有《挪》的精神與味道,又不會被起訴的故事,後來改動愈來愈大,變了現在的《情書》。

Anonymous said...

個人認為事發後賠錢保名的可能性比較大...
真真假假,真亦假時假亦真.....
fm siuyeah

喬靖夫 said...

我覺得他既然證明了有得到授權,那麼至少法理上他也不算剽竊,所以我的題目用引號括著「抄襲」。

其實我這篇文不是批評他,反而是那些批評者的論點,引起了我的一點想法。